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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吳志忠即美和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美和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美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和實業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報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及上開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美和實業公司之事務,然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就任為美和實業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就任後同年7月3日刊登報紙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有民時新聞報1份在卷可憑。惟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則是否尚有美和實業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屬不明,且所提報表皆為三個月屆滿前所為即114年9月21日,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美和實業公司之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等,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從而,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清算人應於上開公告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並提出清算所得申報書及剩餘財產分配表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