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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 請 人 戴奎浚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函及受理案件證明單,股東及報案人均記載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是本件應以偉安生技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奎浚」、送達代收人「黃孝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