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 請 人 林妍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聲請人之姓名為林「妍」秋,非林「姸」秋,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