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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林岱瑤代 理 人 王佑如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總清償金額720,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7.86%。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以屏院昭民執成字第114司執消債更165號函,併同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各債權人命其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或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分之1,達到70.02%(合迪股份有限公司20.94%+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9.9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4%+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13%+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06%=70.02%),有上開本院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永明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新

臺幣(下同)29,500元,有其提出115年2月至8月薪資明細單及薪資帳戶影本在卷可憑,且與其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大致相符,堪信屬實。再者,依卷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2至114年申報所得分別為217,836元、421,640元及18,000元,堪認其除上開於永明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29,500元作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其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金額與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5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相符,應屬可採。

㈢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部(98年5

月出廠),其上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90,000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尚餘本金508,617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已無清算價值,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12月23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178829號函、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31日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每月收入29,500元,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尚餘10,882元(00000-00000=10882),堪認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

四、綜上所述,本件更生方案視為已獲債權人可決,且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應不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1期(每1月)清償10,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7.86%。 5.債務總金額:4,032,384元。 6.清償總金額:720,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844,543元 2,094元 150,768元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6,342元 2,992元 215,424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143元 171元 12,312元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201元 343元 24,696元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4,005元 754元 54,288元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9,754元 2,504元 180,288元 7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448元 212元 15,264元 8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87,631元 713元 51,336元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718元 111元 7,992元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2,599元 106元 7,632元 總計 4,032,384元 10,000元 720,000元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