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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張育嘉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李莉菁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宴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5年6月24日以屏院昭民執成字第114司執消債更59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分之1,達到9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2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8%=98.6%),有上開本院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㈠債務人任職於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

幣(下同)32,674元〔以114年9至115年2月薪資平均計算,(32733+31167+32733+32733+33728+25579)÷6=31446,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另每月平均領有年終獎金1,679元〔以113年及114年所領年終獎金平均計算,(22000+18304)÷2÷12=1679〕及三節獎金375元(以114年所領三節獎金計算,4500÷12=375),又其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437元及加發生活補助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條為佐,並有屏東縣政府115年2月22日屏府社助字第1155030421號函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6日博行字第1140060501號函、同年12月11日博行字第1140121001號函附卷可稽,且與其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大致相符,堪信屬實。又觀諸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其112至114年申報所得分別為214,798元、341,310元及380,765元,堪認債務人除上開在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及身心障礙者生活暨加發生活補助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39,437元(31446+1679+375+5437+500=39437)作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其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金額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相符,應屬可採。

㈢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行照、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5月5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61302號函、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5日屏恆地一字第1140501736號函、同年5月27日屏恆地一字第1140502056號函、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200號執行事件囑託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債務人每月收入39,437元,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尚餘20,819元(00000-00000=20819),且債務人願將如附表二所示財產價值攤提入更生方案,堪認其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而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

㈣又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範之目的乃為求更生程序迅

速進行,而就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且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經考量我國國民平均所得額數及得依本條例適用更生程序之最高負債總額等情,明定最終清償期原則不得逾6年,但有為達法定最低清償總額等特別情事者,方得延長為8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立法理由參照)。是以,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係為確保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而就最終清償期為「上限」之規定,非謂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一律需達6年。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條件,於51期內可全數清償完畢,清償成數已達100%,且未違反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最終清償期不得逾六年之規定,而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視為可決,且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50期,每1期(每1月)清償18,000元;第51期清償9,622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4年3月,共51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0%。 5.債務總金額:909,622元。 6.清償總金額:909,622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50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51期當其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44元 252元 144元 12,744元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14元 788元 414元 39,814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7,064元 16,960元 9,064元 857,064元 總計 909,622元 18,000元 9,622元 909,622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編號 財產 價值 備註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價值24,125元,險種為人壽保險,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該筆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9,358元,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1年4月出廠) 0元 已逾3年使用年限,且系爭機車為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9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截至114年4月30日止現存債權額為152,820元,無清算實益,堪認無清算價值。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46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5) 0元 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200號強制執行事件鑑價,鑑定價格分別為39萬元即984,800元,惟系爭二筆土地共同為第三人斗將鋼鐵有限公司設定2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人斗將鋼鐵有限公司陳報其目前實際擔保債權額為1,795,419元,是抵押債權已逾上開二筆不動產價值,認無清算價值。 4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5) 263,000元 依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鑑定價格為263,000元。 5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所有權應有部分1/5) 131,170元 依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鑑定價格為131,170元。 合計 394,170元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