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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羅秉諺即羅敏雄即羅智誠代 理 人 王佑如律師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方錫仁債 權 人 農業部法定代理人 陳駿季債 權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義松代 理 人 林綉芬債 權 人 吳浩宇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羅振瑞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債 權 人 聯信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如玉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4年4月7日及同年11月17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相關金融機構回函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5年1月22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5年4月7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附表所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本院,上開金額506,733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保管款支出清單及本院115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書等件附卷可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鎮農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1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動產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80年4月出廠),已逾3年使用年限無殘值,故不處分。 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106年1月出廠),其上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有216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尚餘本金1,595,880元及其利息、費用未清償,又債務人陳稱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遭聯信租賃有限公司取走,經本院於114年11月24日函詢聯信租賃有限公司質借相關資料,其已於同年月25日收受上開函文,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故本院無從知悉上開自用小客貨車所在位置,亦無法對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進行鑑價、拍賣或變價。審酌系爭自用小客貨車已逾5年使用年限,縱經拍賣後亦恐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之財團債務及費用,認上開車輛並無拍賣實益,爰不予處分。 三、噴霧設備31件(詳附件): ㈠坐落位置: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 ㈡處分方法: 1.前揭噴霧設備為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657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尚餘本金4,638,398元及其利息、費用未清償。 2.又前揭部分噴霧設備(經查封24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821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經臺灣無形資產鑑價學會鑑定,價值為280,900元,惟經公開拍賣2次均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為承受,拍賣程序終結,依法視為撤回執行。 3.審酌若欲處分系爭噴霧設備,需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程序,惟系爭噴霧設備前經2次拍賣程序,均無人應買,顯屬拍賣不易。縱經拍定,尚需扣除管理人報酬等清算財團費用後,債權人僅得就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堪認上開不動產並無處分實益。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506,733元,解約金債權金額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即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730元,通知該公司解約,並將解約金解交本院,供全體債權人分配。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