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劉文彬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李咨儀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代 理 人 陳信華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於115年1月5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4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勞作金及保管金 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之勞作金及保管金新臺幣(下同)18,542元,經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解交到院。 土地 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一、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均為1/28 二、處分方法: ㈠上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06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依該執行事件114年4月8日拍賣公告,前揭二筆土地均未臨路,特別拍賣底價分別為16,000元及62,000元,因無人應買,依法視為撤回執行。 ㈡上開土地以11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價值575,938元,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為20,569元;同段1234地號土地價值2,455,244元,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為87,687元,合計108,256元,本院於114年10月17日發函通知債務人以現金代繳,惟債務人具狀陳報無力繳納。 ㈢本院審酌若欲處分上開不動產,需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程序,惟上開土地均未臨路,又債務人持分較小,且上開土地方於114年4月行拍賣程序,惟無人應買,顯見拍賣不易。況縱經拍定,亦需先扣除管理人之報酬、稅捐等費用,債權人始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上分配數額相當有限,堪認上開不動產並無處分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