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劉文彬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陳映蓉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李咨儀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代 理 人 陳信華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4年9月19日及同年11月17日民事陳報狀、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8日屏恆地一字第1140503339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114年10月14日屏監戒決字第11400053410號函及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062號執行事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5年1月5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同年2月2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542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勞作金及保管金 於法務部矯正屬屏東監獄之勞作金及保管金18,542元,經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解交到院。 土地 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一、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28 二、處分方法 ㈠上開土地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062號強制執行,依該執行事件民國114年4月8日拍賣公告,前揭二筆土地均未臨路,特別拍賣底價分別為16,000元及62,000元,因無人應買,依法視為撤回執行。 ㈡上開土地以11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價值575,938元,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為20,569元;同段1234地號土地價值2,455,244元,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為87,687,合計108,256元,本院於114年10月17日發函通知債務人以現金代繳,惟債務人具狀陳報無力繳納。 ㈢本院審酌若欲處分上開不動產,須經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程序,惟上開土地未臨路,債務人持分較小,且上開土地於今年4月方行拍賣程序,惟無人應買,顯屬拍賣不易,縱經拍定後亦須先扣除管理人之報酬、稅捐等費用,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堪認上開不動產並無處分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