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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8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804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吳明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扣押存款新台幣(下同)4,998元係異議人經強制扣薪後剩餘之生活費,且異議人業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聲請更生,又育有4名子女,其中1名剛成年、其餘3名均未成年,尚有72歲之老母親,配偶則在監執行中無收入,生活難,為此請求法院撤銷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訂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294號債權憑證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79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於114年7月8日向本院聲請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華南銀行潮州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於114年7月11日對第三人華南銀行潮州分行核發扣押命令、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華南銀行潮州分行之存款債權,並經第三人華南銀行潮州分行查覆扣押4,998元(含手續費250元),且前開扣押命令業於114年7月31日送達予異議人,由異議人之同居人即伊父親吳永能代為收受,以上有扣押命令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遂於114年8月21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華南銀行潮州分行收取4,998元(含手續費250元),本件執行程序因此而終結。

四、次查,異議人雖主張業於114年7月23日向法院聲請更生,惟本院依職權查無異議人業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進一步言之,異議人提起更生之聲請非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之事由,強制執行程序應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始能停止。是本院難認異議人有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之情事,亦難認本件有停止執行之事由。本院審酌,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即114年9月10日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