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4840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戴春玉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扣押執行債務人所有郵局帳戶之存款,因該帳戶之款項係屬老人津貼補助款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款,如予以扣押執行,將使債務人因而陷入困境,生活及生命無所保障。且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上開款項不得執行扣押,是故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上開之財產有侵害債務人之權利,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業於民國97年9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故無適用餘地,核先敘明。次查,債權人前於114年7月30日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6625號債權憑證即本院96年度促字第2632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函查異議人之郵局存款資料並執行存款債權,經本院於114年8月8日對第三人麟洛郵局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存款債權(不含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第三人麟洛郵局遂於114年8月14日查覆經扣押新台幣(下同)126,937元(下稱系爭存款)在案,且前開扣押命令業於114年8月29日送達予異議人,由異議人之同居人即伊婆婆洪惠媖代為收受,以上有扣押命令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遂於114年9月9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麟洛郵局收取126,687元,本件執行程序因此而終結。
四、次查,異議人雖主張系爭存款屬老人津貼補助款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款,惟系爭存款債權之帳戶非不得執行或扣押之專戶,有第三人麟洛郵局檢附之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單在卷可考。是本院難認系爭存款債權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為不得執行之財產。本院審酌,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即114年9月19日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