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4948號債 權 人 尤美粧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蔡函諺律師債 務 人 沈智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債 務 人 沈芝均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12樓之
2債 務 人 沈品璇 住屏東縣○○市○○○路00號債 務 人 沈家揚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變賣遺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變價分割被繼承人沈正華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