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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7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7543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張金對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代 理 人 徐一帆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案涉及土地資產拍賣及人壽保險解約賠償事宜,考量現有資產及債務償還順序,伊建議應先行執行拍賣土地資產,並以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償還債務,暫不進行人壽保險解約及賠償,待土地拍賣結果確定後,再視情況進行後續處理,以避險不必要的資產損失,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業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亦有上開裁定意旨足參。惟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且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債權人於114年8月5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

755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金對之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報之債務人保單資料,於114年9月5日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扣押命令,經新光人壽於114年10月1日函覆保單號碼AL0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有解約金債權存在,而系爭保單係以債務人張金對名義投保,為債務人張金對所是認,債務人基於系爭保單所得行使之權利,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㈡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通知債務人張金對擬代為終止扣押之新

光人壽保險契約,嗣債務人於114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暫不進行人壽保險解約及賠償,待土地拍賣結果確定後,再視情況進行後續處理。本件執行5筆如附表所示土地,標別4經債權人於114年11月26日具狀撤回執行之聲請,其餘4筆土地於115年4月1日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再者,本院函詢新光人壽系爭保單得否以部分解約、減額繳清、減少保額或其他方式換價,經新光人壽函覆系爭保單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不得以部分解約、減額繳清、減少保額或其他方式換價等情,有115年4月30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卷為憑,是以本件執行之土地既已執行終結,債權人並未受償,系爭保單無法部分解約,本院應就系爭保單解約金進行換價程序,俾利債權人受償及減輕債務人債務負擔。綜上所述,本院認債務人對系爭保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附表

標別: 1114年司執字057543號 財產所有人:張金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龍泉 1117 3453.15 全部 4,148,000元 備考 國家公園區標別: 2114年司執字057543號 財產所有人:張金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龍泉 1188 458.36 4分之1 1,076,000元 備考 國家公園區 2 屏東縣 恆春鎮 龍泉 1199 99.55 4分之1 256,000元 備考 國家公園區標別: 3114年司執字057543號 財產所有人:張金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光 377 4628.78 4分之1 1,485,000元 備考 國家公園區標別: 4114年司執字057543號 財產所有人:張金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龍泉 1186 1227.74 32分之1 備考 國家公園區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