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0941號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住○○市○○區○○路0號
送達代收人 阮翠妍住○○市○鎮區○○○路00號債 務 人 陳友慶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市○○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友慶所有位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善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