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4155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鄭上元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均查無資料),另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均設址於臺東縣臺東市,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