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7411號債 權 人 李宗德債 務 人 謝信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謝信崇之勞保、集保、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因債務人查無勞保、保險資料,且其於第三人中和連城郵局之存款未達扣押標準,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證券板橋分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18樓)有股票,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