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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8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8054號債 權 人 劉欣上債 權 人 劉歡上債 權 人 劉怡蘭債 務 人 吳春梅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春梅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保險契約之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