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9447號債 權 人 廖唯希債 務 人 洪尉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大戈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好看娛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奧爾司活動創合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領取薪資之銀行帳戶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集保資料,經查無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集保資料,而第三人分別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內湖區及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