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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0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0051號債 權 人 周哲昌債 權 人 周建昌債 權 人 周建智債 務 人 周振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於新台幣81,540元之範圍內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以上係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訴訟費新台幣81,540元,卻未就此部分之聲請提出執行名義,本院遂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周哲昌卻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陳述已向法院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現正審理中等語,有陳報狀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