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2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2864號債 權 人 巫兆銘債 務 人 司娉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司娉霞之勞保、集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力澂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之薪資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嘉義縣,且債務人查無勞保、集保、郵局存款資料。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