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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3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15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趙玉蕋即林峰名之限定繼承人

林正雄即林玉生之限定繼承人

林正泰即林玉生之限定繼承人

林淑芬即林玉生之限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未載明請求執行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前案受償應予抵充),又債務人林峰名、趙玉蕋、林正雄、林正泰及林淑芬均已死亡,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及1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該命令分別於114年12月2日及114年12月18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