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劉家華相 對 人 張瑞梅相 對 人兼 債務 人 麗鑫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瑞梅、麗鑫花卉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相對人麗鑫花卉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林秀珠向聲請人簽發票據及買賣價金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6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麗鑫花卉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林秀珠及第三人許信惠,於113年5月24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36,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共計33,286,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瑞梅、麗鑫花卉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林秀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竹田鄉 竹南 332 0 0 1,445.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瑞梅 002 屏東縣 竹田鄉 竹南 333 0 0 1,428.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瑞梅 003 屏東縣 竹田鄉 竹南 334 0 0 971.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瑞梅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10 三民路1巷6號 竹南段332、333、334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3,632.90,總面積3,632.90 全部 所有權人:麗鑫花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