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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 對 人 黃玉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靖軒及第三人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郭巧甯,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2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黃玉鈴於111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黃靖軒對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5,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9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21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強制執行未果換發債權憑證,尚欠本金1,459,05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玉鈴及債務人黃靖軒,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崁頂鄉 越溪 770 0 0 71.21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88 新厝路68巷16號 越溪段770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0.73、二層40.73,總面積81.46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