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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黃靖雯相 對 人 周彥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彥仲分別於民國①90年11月26日、②112年1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640,000元、②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①存續期間為自90年11月23日起至120年11月23日止、②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8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132年11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4年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21,942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2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彥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寮 一 235 0 0 443.80 21分之1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寮 一 235-16 0 0 45.46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80 瑞昌街102號 五魁寮段一小段235-1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26.27、二層38.31、三層37.79、四層37.14、停車場13.24,總面積152.75 陽台6.97、屋頂突出物8.20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