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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鍾嘉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詠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原抵押權人①陳奕丞、陳政穎及陳政宏、②陳麗香、③陳又維、④陳政宏及⑤陳政穎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楚子瑩及楊玉都,及楚子瑩及楊玉都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請提出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查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當事人年籍資料及相關印鑑、印文均被遮隱,並非完整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