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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陳侑成相 對 人 楊明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洪信榮於民國107年1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1月8日起至117年11月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10月16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明曜,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借款自114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68,147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2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相對人,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明曜、債務人洪信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崙頂 589 0 0 1,081.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洪信榮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867 慈濟路119號 崙頂段589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298.50、二層86.80,總面積385.30 屋頂突出物7.36 全部 信託委託人:洪信榮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