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黃琬淩相 對 人 古季儒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古季儒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古季儒於民國113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7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3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列印時間:113年12月20日)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列印時間為113年12月20日,尚難確認系爭不動產最新登記狀況,經本院於114年8月29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人於114年9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應補正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中山 1127 0 0 5.15 全部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中山 1128 0 0 79.79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66 三星路200號 中山段1127、11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9.20、二層49.20、三層49.20、夾層17.20,總面積164.8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