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 請 人 林正棟
蔡耀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明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相對人石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林正棟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蔡耀德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