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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祉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更正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件陳報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隨本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