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祉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更正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件陳報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隨本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