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聰明相 對 人 邱雪萍
林淑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浩東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共計850,000元,詳如附表㈡所示,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登記日期詳如附表㈡所示),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浩東於114年2月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尚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張瑪琳、張家銓、張佩蓉及張閔惠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張浩東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107年1月10日及112年2月17日因賣買或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淑嬌、邱雪萍,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被繼承人張浩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按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雖未規定於辦理普通抵押權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審查債權證明文件,惟此係因辦理普通抵押權登記時已有擔保債權存在,且於辦理設定登記時併載明於登記簿,而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設定時通常無債權存在之情況不同,乃同要點第3點特別規定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場合,應審查債權證明文件,並非在普通抵押權之情形,在形式上亦不須有擔保債權存在,亦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是若當事人所提出之外觀證明文件,無從依形式審查為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或不能明瞭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等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核本件聲請之普通抵押權設定內容,就附表㈡編號004部分,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不定期限」,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本票(票據號碼:CH573784)1紙,發票日為103年7月19日,與登記之借款日期103年7月15日不同,無法自其外觀確認系爭本票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故由上開登記抵押權及債權釋明文件內容形式審查,此筆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尚無從確認。是上開聲請人之聲請除附表㈡編號004部分之抵押權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㈠: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01 0 0 4,614.59 27020分之312 所有權人:邱雪萍;信託委託人:林淑嬌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18 0 0 4,846.71 30096分之368 003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20 0 0 6,279.97 2520分之20 004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21 0 0 9,191.57 126分之1 005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23 0 0 3,007.71 735分之1 006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27 0 0 471.66 35分之1 007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30 0 0 120.74 35分之1 008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133 0 0 2,178.08 276815分之376 009 屏東縣 恆春鎮 草埔 281 0 0 587.49 126分之1 所有權人:林淑嬌附表㈡: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號 登記日 借款日期 擔保債權總金額 清償日 擔保地號 (新臺幣) 001 102年11月22日 102年11月21日 100,000元 103年5月20日 僑勇段118地號 002 103年2月21日 103年2月19日 100,000元 109年8月19日 僑勇段120地號 003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9日 100,000元 103年10月8日 僑勇段121地號 004 103年7月18日 103年7月15日 100,000元 不定期限 僑勇段101地號 005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18日 50,000元 104年2月17日 僑勇段127地號 006 103年9月2日 103年9月1日 100,000元 104年2月28日 僑勇段118地號 007 103年10月23日 103年10月21日 100,000元 104年4月20日 僑勇段101地號 008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2月5日 100,000元 104年6月4日 僑勇段120地號 009 104年1月20日 104年1月15日 100,000元 104年7月14日 草埔段281地號、僑勇段123地號、僑勇段130地號、僑勇段13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