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泓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