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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余佩倩相 對 人 柯拉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康永欽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30年8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3月18日因配偶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柯拉蓉,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借款自114年3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28,68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4月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柯拉蓉、債務人康永欽,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南州鄉 南糖 1661 0 0 85.52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46 新興路7巷10號 南糖段1661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0.40、二層49.60、騎樓8.00,總面積98.00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