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吳佩玲相 對 人 鄒向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鄒向至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0元、②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4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750,000元及③2,25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41年4月26日止、②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31年4月26日止及③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26年4月26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3月26日起、②自114年4月26日起及③自114年4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620,713元、②669,099元及③1,989,491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分別於114年6月12日、114年10月1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鄒向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278-7 0 0 208.79 5分之1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278-14 0 0 107.91 全部 003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278-16 0 0 22.20 5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17 志成路358巷3號 大同段278-14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51.42、二層60.55、三層49.27、突出物面積5.69、門廊面積9.13,總面積176.06 陽台12.7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