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呂協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沛典、蔡沛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鍾清水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有除相對人蔡沛典、蔡沛儀之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承上,相對人蔡沛典、蔡沛儀繼承之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非直接繼承於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鍾清水,故請確認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鍾清水之繼承人如有繼承後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屏東縣○○鄉○○段00○號之完整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件聲請提出之謄本缺頁次2)。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5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