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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呂協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沛典、蔡沛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鍾清水之繼承人,其中鍾清涼雖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惟死亡時間係於債務人鍾清水(107年4月16日死亡)之後,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鍾清涼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

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鍾清涼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應陳報其繼承人(即鍾清水之再轉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