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連瑤姿相 對 人 邱玉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玉英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1,160,000元、②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5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邱信元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9,300,000元、②593,01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7年5月21日起至127年5月2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4年7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6,352,247元、②405,034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9月26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及保證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相對人部分雖於114年10月1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前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玉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三星 491-10 0 0 111.60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803 壽福路60巷51號 三星段491-10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樓房 一層58.80、二層62.40、三層62.40、四層30.03、門廊3.90,總面積217.53 陽台21.9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