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劉家瑜相 對 人 蔡三忱即蔡昀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三忱即蔡昀叡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340,000元、②1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0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280,000元、②11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37年10月19日止、②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27年10月1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上開借款①部分,相對人於113年5月27日簽立個人貸款約定變更申請書,本金寬限期展延12個月(即自113年5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5月19日起、②自114年6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478,923元、②77,824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10月9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約定變更申請書、契約(適用保險費無擔保放款)、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三忱即蔡昀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4年12月8日具狀表示,其於114年8月上旬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4年度訴字第806號宙股)審理中與本案相係。聲請人之聲請違反憲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29 0 0 910.87 49分之1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59 0 0 69.97 全部 003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67 0 0 12.25 63分之1 004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68 0 0 8.25 63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10 光明路153巷5號 大同段1125-59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樓房 一層38.28、二層41.88、三層41.88、四層22.00、門廊3.60,總面積147.67 陽台15.2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