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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 請 人 孔素鶯

林永文鍾春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依綾即吳妍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其中原權利人黃芊慈所有債權額比例200分之75部分債權之完整債權讓與過程,有向相對人吳依綾即吳妍萱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原權利人黃芊慈抵押權讓與(移轉)第三人沈柏宏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或其他移轉原因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