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駱芷薇相 對 人 陳青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青宏於民國108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8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37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8月12日起至128年8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4年8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27,055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10月22日寄發催繳通知書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同年11月18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陳青宏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前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催繳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青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溝美 一 288 0 0 1,649.00 10000分之139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3 華山街50巷5弄33號 溝美段一小段28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一層65.31,總面積65.31 全部 共有部分:溝美段一小段46建號**1,00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9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