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顏大傑相 對 人 高少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少儒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7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高江海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元、②65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年7月23日起至129年7月23日止、②自109年7月23日起至119年7月23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4年6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020,169元、②354,251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8月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高少儒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洛陽 597-1 0 0 106.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洛陽 581 0 0 1,433.00 10000分之37 003 屏東縣 屏東市 洛陽 582-7 0 0 441.00 20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067 高原一街45巷26號 洛陽段59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9.63、二層46.80、三層42.13、四層41.35,總面積189.91 陽台18.85、屋頂突出物7.7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