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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許玉佳相 對 人 張霆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張霆升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霆升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作為其及債務人鄭子妘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770,000元、②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2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張霆升邀同債務人鄭子妘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64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142年12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債務人鄭子妘邀同相對人張霆升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②6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127年12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上開借款①相對人自114年7月22日起、②債務人自114年7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436,377元、②555,396元及利息、違約金。惟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張霆升「屏東縣○○鎮○○○○街00號2樓之2」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上開催告函因招領逾期退回,尚難認催告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又查本件相對人張霆升於114年7月25日起關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設屏東縣○○鄉○○路00號),故聲請人應重新送達上開催告函至監所予相對人,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則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並提出本件聲請其中借款5,640,000元部分,可看出借款起訖日之帳務明細資料。聲請人於114年11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之債權尚難認已為合法催告通知,而依借款契約加速條款之約定是為全部到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679 0 0 83.19 920分之7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679-1 0 0 555.86 111172分之211 003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679-2 0 0 16.73 920分之7 004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682-11 0 0 815.37 0000000分之46293 005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682-12 0 0 14.11 20分之1 006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783 0 0 305.57 61114分之116 007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832 0 0 125.06 12531分之48 008 屏東縣 東港鎮 關帝 832-1 0 0 0.25 12531分之48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89 興中南八街77號二樓之二 關帝段682-11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五層樓房 第二層70.38,總面積70.38 陽台6.12 全部 共有部分:關帝段706建號**724.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7780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