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相 對 人 張宏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宜潔與債務人林慶賢、林妤芯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清償方式為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6年8月15日止,分50期償還,每期還款1萬元,並有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12年3月15日以原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宜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未載清償日期,並有遲延利息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13日因信託,所有權轉登記予相對人張宏宇,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3年3月起即逾期繳納應付期款,至113年8月31日止,已逾6期未償,經聲請人分別於113年4月、8月、114年12月4日(向債務人林慶賢之戶籍地址催告)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上開114年12月3日函並於114年12月5日、114年12月150日分別送達債務人林宜潔、林妤芯及林慶賢。惟債務人逾期迄今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911 0 0 87.93 全部 信託委託人:林宜潔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912 0 0 1.93 全部 信託委託人:林宜潔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12 興中南三街99號 新帝段911、9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1.60、二層51.60、三層49.28,總面積152.48 屋頂突出物5.92 全部 信託委託人:林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