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陳侑成相 對 人 黃進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進貴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及110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90,000元、②1,680,000元、③3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②、③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均為139年10月4日、③140年9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70,000元、②1,4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9年10月8日起至124年10月8日止、③為自110年9月9日起至120年9月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4年8月8日起、③自114年8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09,032元、②1,004,640元、③255,63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8月1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進貴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中勝 256 0 0 96.12 全部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中勝 259 0 0 117.66 100分之12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8 新勝路37號 中勝段2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3.93、二層43.43、三層30.14,總面積117.50 陽台8.24、屋頂突出物14.9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