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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賴雨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毓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9日陳報狀所提出之催告函,係寄債務人柯志穎「屏東縣○○鄉○○路0巷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聲請人未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故請確認上開催告函是否由本人親收,如是,應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否,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巷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二、經核聲請人114年1月9日陳報狀提出之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其中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契約止日為127年3月10日,與借據登載之到期日112年6月2日不同,故請釋明系爭借款是否經雙方協議展延清償日,並應提出相關協議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