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 請 人 許卉蓁
許志中追加聲請人 許于軒相 對 人 許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固規定:「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然參酌其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規定所稱「法定抵押權」係以未經登記者為限,若法定抵押權已辦理登記,即無擔保債權發生或範圍不明確之情形,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以,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若已為受補償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即非未經登記之抵押權,參諸前揭說明,即無須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許卉蓁、許志中及追加聲請人許于軒與相對人許志宏原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嗣上開不動產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在案。相對人許志宏依上開確定判決應以金錢補償聲請人許卉蓁、許志中及追加聲請人許于軒各新臺幣(下同)4,527,500元,兩造於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就上開補償金額對於相對人所分得之上開不動產,亦已辦理普通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3,582,500元(計算式:0000000×3=00000000),債權額比例各為3分之1,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補償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資料為憑。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雖未能提出追加聲請人許于軒部分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城南段681、682地號土地及88建號建物共欠繳登記費4,528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惟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之他項權利部登記事項,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故聲請人雖未能提出追加聲請人許于軒部分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此部分併予敘明。
五、另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權利,此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之要旨,可供參照。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主張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由相對人取得系爭房地,相對人補償其他共有人各4,527,500元及使用系爭房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給付聲請人2人各74,088元,及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給付聲請人2人各30,114元)。惟聲請人就上開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因該部分不在抵押權設定之擔保範圍內,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城南 681 0 0 99.62 全部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城南 682 0 0 0.32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88 福德路3號 城南段681、68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28.47、二層70.68、三層68.16、騎樓42.21,總面積209.5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