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陳侑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邱承鴻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系爭不動產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第三人許○○,爰依法聲請更正本件裁定相對人為許○○。
三、經查,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所記載,所有權人之記載仍為邱承鴻,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是聲請人以聲請更正之方式請求本院重為裁定,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