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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龔永源相 對 人 龔招仔

梁滿綠

廖世哲

謝月嬌王瑞銘吳幸純廖玉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謝月嬌、吳幸純、廖玉珍、廖世哲、梁滿綠各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龔招仔及相對人王瑞銘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龔招仔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王瑞銘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嗣相對人龔招仔及廖世哲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124號改判,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其後,相對人梁滿綠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824號裁定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梁滿綠負擔,全案至此確定。依前揭同第92條規定,本院前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迄今僅有相對人龔招仔、梁滿綠、廖世哲、王瑞銘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請求,其餘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及相對人龔招仔、梁滿綠、廖世哲、王瑞銘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定,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又聲請人已預納之金額為117,077元,溢繳30,435元(000000-00000=30435);相對人龔招仔已預納之金額為85,715元,溢繳58,037元(00000-00000=58037);相對人王瑞銘已預納之金額為54,200元,溢繳13,247元(00000-00000=13247);相對人梁滿綠已預納之金額為21,400元,僅需再賠償24,026元(00000-00000=24026);相對人廖世哲已預納之金額為33,715元,僅需再賠償8,259元(00000-00000=8259)。是相對人謝月嬌、吳幸純、廖玉珍、廖世哲、梁滿綠各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龔招仔及相對人王瑞銘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龔招仔之訴訟費用」、「應賠償相對人王瑞銘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相對人廖世哲主張:㈠民國108年2月23日支出之閱卷影印費新臺幣(下同)117元部分,經核卷內並無本院通知閱卷之通知,無從認定為本案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㈡郵寄費1,976元部分,依前揭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郵電送達費非屬訴訟費用,亦應予剔除。

四、相對人梁滿綠所支出之第三審裁判費,依上開第三審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梁滿綠負擔,故不在本件確定範圍,併予敘明。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2,877元 聲請人預納,見本聲請卷第4至8頁,共117,077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26,4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估價費 35,0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相對人王瑞銘預納,見本聲請卷第26至27頁,共54,2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估價費 35,0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相對人廖世哲預納,見本聲請卷第29至44頁,共33,715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5,500元 估價費 15,000元 法院通知閱卷影印費 415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相對人梁滿綠預納,見本聲請卷第45之2至48頁,共21,400元。 估價費 15,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64,315元 相對人龔招仔預納,見本聲請卷第50至57頁,共85,715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估價費 15,000元 合計 312,107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共有人姓 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312107×左列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左列金額×30435÷( 30435+58037+13247)〕 應賠償相對人龔招仔之訴訟費用〔左列金額×58037÷( 30435+58037+13247)〕 應賠償相對人王瑞銘之訴訟費用〔左列金額×13247÷( 30435+58037+13247)〕 0 龔招仔 00000分之3991 27,678元 - - - 0 龔永源 00000分之12493 86,642元 - - - 0 謝月嬌 00000分之3520 24,412元 7,304元 13,929元 3,179元 0 王瑞銘 00000分之5905 40,953元 - - - 0 吳幸純 00000分之5905 40,953元 12,254元 23,366元 5,333元 0 廖玉珍 000000分之1760 4,069元 1,217元 2,322元 530元 0 廖世哲 000000分之18157 8,259元 (原41974-已預納33715=8259) 2,471元 4,712元 1,076元 0 梁滿綠 00000分之6550 24,026元 (原45426-已預納21400=24026) 7,189元 13,708元 3,129元 合計 312,107元 30,435元 58,037元 13,247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