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李仁維相 對 人 黃進德
李黃瑞華歐洲豪
陳聖哲視同相對人 林雨臻
林冠廷上 列二 人法定代理人 黃湘琹
林文翔視同相對人 葉韋呈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黃進德、李黃瑞華、歐洲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確定為新台幣414元、新台幣6,916元、新台幣31,856元,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進德、李黃瑞華、歐洲豪應賠償相對人陳聖哲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確定為新台幣新台幣34元、新台幣563元、新台幣2,594元,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尚有被告林雨臻、林冠廷、葉韋呈(下稱林雨臻等3人),未經聲請人列為相對人,惟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法院須以裁定併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逕將林雨臻等3人列為視同相對人,先予敘明。
三、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如附表「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確定。嗣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廢棄關於聲請人、視同相對人林雨臻等3人部分之原判決,並諭知再審訴訟費用及上開廢棄部分再審前原第一審訴訟費用,依附表「再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46,314元,應徵第一審
及再審裁判費各43,075元,分別由相對人陳聖哲及聲請人預納在案(見第一審卷一第2、33頁、再審卷第8及53頁)。
㈡依第一審判決意旨,兩造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附表「
依第一審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惟關於聲請人、視同相對人林雨臻等3人部分應負擔之金額3,590元,經再審判決廢棄,應依再審判決意旨,與再審裁判費43,075元均依附表「再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此部分兩造應負擔金額如附表「依再審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所示;又將上開金額加總後,本件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總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
㈢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3,889元,其已預納43,075元,溢
繳39,186元(00000-0000=39186);相對人陳聖哲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39,884元,其已預納43,075元,溢繳3,191元(00000-00000=3191)。是相對人黃進德、李黃瑞華、歐洲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依序確定為414元、6,916元、31,856元〔448×39186÷(39186+3191)=414,7479×39186÷(39186+3191)=6916,34450×39186÷(39186+3191)=31856,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黃進德、李黃瑞華、歐洲豪應賠償相對人陳聖哲之訴訟費用額,即依序確定為34元、563元、2,594元〔448×3191÷(39186+3191)=34,7479×3191÷(39186+3191)=563,34450×3191÷(39186+3191)=2594〕,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編號 當事人 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依第一審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43075×左列比例,單位:新台幣) 再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依再審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3590+43075)×左列比例,單位:新台幣〕 總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台幣) 0 黃進德 200分之1 215元 200分之1 233元 448元 (215+233=448) 0 歐洲豪 3600分之1382 16,536元 3600分之1382 17,914元 34,450元(16536+17914=34450) 0 李黃瑞華 12分之1 3,590元 12分之1 3,889元 7,479元 (3590+3889=7479) 0 李仁維、林雨臻、林冠廷、葉韋呈 連帶負擔12分之1 連帶負擔3,590元(經再審判決廢棄) - - 0 0 陳聖哲 剩餘比例 19,144元(00000-000-00000-0000-3590=19144) 9分之4 20,740元 39,884元 (19144+20740=39884) 0 李仁維 - - 12分之1 3,889元 3,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