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葉信義相 對 人 藍莊麗珍即藍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藍乾源即藍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藍湘婷即藍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藍梅香即藍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呂坤芳
呂盛峯即呂政民
曾國超
鄭源在
李衍志即黃進賢之遺產管理人
黃薇錦
曾龍凡葉又誠葉人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㈠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又相對人呂坤芳、呂盛峯、曾
國超、鄭源在、曾龍凡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陳報如附表一編號8及編號9所示之收據,惟該等收據所載之繳款人為第三人鄭鳳嬬,經本院於115年2月12日命渠等補正附表一編號8及編號9收據所示之訴訟費用係如何負擔,惟逾期迄今均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知悉渠等內部如何分擔訴訟費用,是本院依113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附表一所載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渠等之預納數額(詳附表二)。
㈡本件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欄所示。又聲請人已預納之金額為78,225元,溢繳52,090元(00000-00000=52090);又相對人呂坤芳、呂盛峯、曾國超、鄭源在、曾龍凡已預納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是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6,390元 聲請人預納,見本聲請卷第5頁至第12頁,共78,225元。 2 土地登記簿謄本費 80元 3 戶籍謄本費 255元 4 土地測量費 2,500元 5 土地測量費 1,500元 6 土地測量費 2,500元 7 估價費 65,000元 8 土地測量費 6,500元 相對人呂坤芳、呂盛峯、曾國超、鄭源在、曾龍凡預納,見本聲請卷第49頁至第51頁,共7,000元。 9 土地測量費 500元 合計 85,225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相對人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比例 預納訴訟費用(7000×左列比例) 呂坤芳 4214分之66 3438分之264 538元 呂盛峯 4214分之66 3438分之264 538元 曾國超 33712分之2642 3438分之1321 2,689元 鄭源在 4214分之67 3438分之268 546元 曾龍凡 16856分之1321 3438分之1321 2,689元 合計 7,000元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或進位或捨去)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85225×左列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1 葉信義 33712之10338 26,135元 已溢繳,毋庸負擔 2 藍莊麗珍 4214之299 (連帶負擔) 6,047元 (連帶負擔) 6,047元 (連帶負擔) 3 藍湘婷 4 藍梅香 5 藍乾源 6 呂坤芳 4214分之66 1,335元 797元 (原1335-已預納538=797) 7 呂盛峯 4214分之66 1,335元 797元 (原1335-已預納538=797) 8 曾國超 33712之2642 6,679元 3,990元 (原6679-已預納2689=3990) 9 鄭源在 4214分之67 1,355元 809元 (原1355-已預納546=809) 10 李衍志律師(黃進賢之遺產管理人) 4214分之195 3,944元 3,944元 11 黃薇錦 8428分之1940 19,617元 19,617元 12 曾龍凡 16856之1321 6,679元 3,990元 (原6679-已預納2689=3990) 13 葉又誠 33712之3433 8,679元 8,679元 14 葉人賓 33712之1353 3,420元 3,420元 合計 85,225元 52,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