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楊沂相 對 人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法定代理人 蘇宜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7,31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㈠經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案件受理在案:
1.本訴部分: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應自民國110年9月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其利息,嗣於第一審審理中減縮其聲明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0萬元及其利息,相對人應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聲請人60萬元及其利息。經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2.反訴部分:相對人反訴請求聲請人給付12萬元及其利息。經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並諭知反訴訴訟費用1,220元由聲請人負擔。
㈡相對人就本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反訴部分未經聲請
人提起上訴而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8號案件受理在案,並判決上訴駁回。
㈢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70號案
件受理在案,並判決第一審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該部分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他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歷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及預納情形,如附表所載。本件起訴時核定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聲請人僅向本院繳納裁判費為20,133元),聲請人於第一審審理中減縮本訴之聲明(見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333頁),其訴訟標的價額減縮為580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8,4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為19,473元),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660元【計算式:00000-00000=660】,即應由減縮聲明之聲請人負擔。依本件本訴訴之聲明與第三審判決結果,聲請人與相對人各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按其等敗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為1/2,再依歷審判決核算,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歷審訴訟費用125,571元【計算式:第一審19473/2=9736,第二審87630/2=43815,第三審(104040+40000)/2=72020,合計9736+43815+72020=125571】,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72020元【計算式:(104040+40000)/2=72020】、第二審訴訟費用43815元【計算式:87630/2=43815】、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9737元【計算式:19473/2=9737】,合計125,572元【計算式:72020+43815+9737=125572】,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660元,由減縮聲明之聲請人負擔;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1,220元由聲請人負擔。綜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7,451元【計算式:125571+660+1220=127451】,扣除已繳納60,133元,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7,318元【計算式:000000-00000=67318】,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案 號 訴 訟 費 用 (新臺幣) 預納裁判費之人 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本訴裁判費:20,133元 楊沂 反訴裁判費:1,220元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8號 裁判費87,630元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70號 裁判費104,040元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 第三審律師酬金40,000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96號裁定) 楊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