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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涂立錟相 對 人 公業:涂守忠

祭祀公業:涂守忠上 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涂勝鴻相 對 人 涂立宗視同相對人 涂立晋

涂立昌涂立忠涂政平涂仁德涂順金涂順仁涂順振涂振停涂新智涂信城涂曜順涂耀財涂耀昌涂耀宗涂棋鈞涂淇媛涂蘭珍

涂順珍

涂光銘涂光正

涂光明涂光輝

涂光仁涂光義涂光平涂美芳

涂光治涂光宗涂裕政

涂惠珊涂惠琄涂鎮源涂開源涂祺源鍾涂乾英涂桂英涂平英

涂俊皓涂俊凱涂麗媛涂慧媛

1涂慧君涂富雄涂景翔

涂旃榕涂月馨涂旃箕

涂旃維涂旃嘉涂財福

涂晃魁涂盛奎涂天龍涂天麟涂孝臣涂瀚隆

涂智瑛涂智雲

涂錦逢涂祐睿涂莉蓁

涂麗枝涂麗華涂鳳國

涂鳳章涂鳯棋

涂冠群

涂慶鐘涂艾淇

涂安琪涂上騏

涂志明

涂志偉

涂菀芝

涂麗玲涂志光涂志遠涂博勛

涂秀惠林涂琇珠涂旭輝涂瑛玲涂力文涂俊傑涂裕民涂裕洪

涂裕彬

涂賢宏

涂秀芳涂秀鈺涂翊郡涂淳雅涂榮輝即涂志輝

涂瑞芳涂志宏

涂晏瑋

涂鈞傑涂沛琪

涂庭珠涂晏榕涂睿宏涂湘卉涂桂華涂桂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公業:涂守忠及相對人祭祀公業:涂守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1,315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附表編號13至20及編號61至65所示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725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同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原由相對人涂立宗提出聲請,惟相對人涂立宗具狀陳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040元,均係涂立錟先行墊付,爰具狀聲請改列涂立錟為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聲請人,涂立宗則改列為相對人,有相對人涂立宗114年2月11日民事陳報狀、涂立錟匯款申請書、相對人涂立宗及聲請人涂立錟115年1月26日民事補正狀附卷可憑。又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尚有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06所示之相對人涂立晋等105人,未經聲請人列為相對人,惟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法院須以裁定併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逕將相對人涂立晋等105人列為視同相對人,先予敘明。

再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2月4日及同年5月13日發函,同年2月6日及11月3日國內、國外公示送達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迄今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主張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定,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公業:涂守忠及祭祀公業:涂守忠負擔百分之88,餘由附表編號13至20及編號61至65所示之相對人負擔確定。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49,298元,應徵裁判費206,040元,業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見本院卷一第32至35頁及第281至285頁),依前開判決意旨,相對人公業:涂守忠及祭祀公業:涂守忠應負擔其中181,315元(計算式:206040×0.88=181315,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附表編號13至20及編號61至65所示之相對人應負擔24,72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4725)。是相對人公業:

涂守忠及祭祀公業:涂守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81,315元,附表編號13至20及編號61至65所示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4,725元,並均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編號 相對人 編號 相對人 編號 相對人 編號 相對人 1 涂立宗 31 涂裕政 61 涂錦逢 91 涂秀芳 2 涂立晋 32 涂惠珊 62 涂祐睿 92 涂秀鈺 3 涂立昌 33 涂惠琄 63 涂莉蓁 93 涂翊郡 4 涂立忠 34 涂鎮源 64 涂麗枝 94 涂淳雅 5 涂政平 35 涂開源 65 涂麗華 95 涂榮輝即涂志輝 6 涂仁德 36 涂祺源 66 涂鳳國 96 涂瑞芳 7 涂順金 37 鍾涂乾英 67 涂鳳章 97 涂志宏 8 涂順仁 38 涂桂英 68 涂鳯棋 98 涂晏瑋 9 涂順振 39 涂平英 69 涂冠群 99 涂鈞傑 10 涂振停 40 涂俊皓 70 涂慶鐘 100 涂沛琪 11 涂新智 41 涂俊凱 71 涂艾淇 101 涂庭珠 12 涂信城 42 涂麗媛 72 涂安琪 102 涂晏榕 13 涂曜順 43 涂慧媛 73 涂上騏 103 涂睿宏 14 涂耀財 44 涂慧君 74 涂志明 104 涂湘卉 15 涂耀昌 45 涂富雄 75 涂志偉 105 涂桂華 16 涂耀宗 46 涂景翔 76 涂菀芝 106 涂桂屏 17 涂棋鈞 47 涂旃榕 77 涂麗玲 18 涂淇媛 48 涂月馨 78 涂志光 19 涂蘭珍 49 涂旃箕 79 涂志遠 20 涂順珍 50 涂旃維 80 涂博勛 21 涂光銘 51 涂旃嘉 81 涂秀惠 22 涂光正 52 涂財福 82 林涂琇珠 23 涂光明 53 涂晃魁 83 涂旭輝 24 涂光輝 54 涂盛奎 84 涂瑛玲 25 涂光仁 55 涂天龍 85 涂力文 26 涂光義 56 涂天麟 86 涂俊傑 27 涂光平 57 涂孝臣 87 涂裕民 28 涂美芳 58 涂瀚隆 88 涂裕洪 29 涂光治 59 涂智瑛 89 涂裕彬 30 涂光宗 60 涂智雲 90 涂賢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2-10